【用戶】小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整理如下:(A)被害人就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 (B)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C)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撤回告訴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刑事訴訟法第238條)(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係自犯罪發生時起算 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