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貓衝衝衝^^】評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5條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第 25 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