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ah Jiang】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1)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2)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3)不得為放款(4)不得以本事業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其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5)不得投資於本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