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Chang Kuo】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 12 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 地價稅。 (二) 田賦。 (三) 土地增值稅。二、房屋稅。三、使用牌照稅。四、契稅。五、印花稅。六、娛樂稅。七、特別稅課。
【Ben Hu】評論
一為國稅(又稱中央稅),辦理之稅目有: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等另一為直轄市及縣(市)稅(又稱地方稅),辦理之稅目有: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田賦(目前停徵)等
【黃淑華】評論
地方稅:土房排契花樂特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