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高先生於民國 92 年與陳小姐結婚宴客,但婚後從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民國 98 年另與蔡小姐相戀並辦理結婚登記,則高蔡二人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後婚姻違反重婚禁止規定
(B)無效,後婚姻未具公開結婚儀式
(C)有效,民國 97 年中起結婚改採登記主義
(D)有效,前婚姻因未辦戶籍登記而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582
統計:A(2454),B(42),C(994),D(699),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min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97年前是公開儀式及有效力,所以前者有效。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有關結婚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兄妹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B)當事人於結婚時在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C)結婚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D)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104年 - 104年三等考試_身心障礙人員考試_法制、財稅行政 民法#20814答案:D(A)983 無效(B)996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C)998撤銷的效力不溯既往。自被撤銷後,向後失效。(D)997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用戶】Muse

【年級】

【評論內容】97年前的婚姻 是公開儀式及有效力

【用戶】Mandy Ti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包不包括狗血「失去記憶」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