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鄉 (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張峻瑋】評論
第 3 條 公共造產得由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 作開發經營。 前項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 (市) 政府應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備查;鄉 (鎮、市) 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第 11 條 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 (市) 政府應報本部備查,鄉 (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經營跟結束都備查就可以了
【akumo2001】評論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fofx】評論
(A)公共造產經營方式,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核定 公共造產經營方式,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備查。(B)公共造產經營方式,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核定,並送內政部備查 公共造產經營方式,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內政部)。(C)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備查 (D)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核定,並送內政部備查 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