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h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代位繼承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用戶】flaypopo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綜合整理一下甲死亡遺產原本應該配偶乙與子女丙、丁平分360w/3=120w 乙丙丁但是丙已死亡…..產生代位繼承,丙的120w平分給子女AB120w/2=60 AB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喔!所以如果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狀況出現時,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