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依《民法》關於抵銷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有誤?
(A)須雙方債務皆至清償期
(B)須雙方債權皆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抵銷
(C)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D)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2965
統計:A(146),B(1233),C(251),D(124),E(0)

用户評論

【用戶】Sigma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不用法院判決

【用戶】Sandy S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用戶】珍會聊天,快點練習!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我也嚇了一跳行政學什麼時候教民法了?害我以為老師上課我都沒在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