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eh Lu】評論
這是學理上的說法,並非法條內容:實害犯也稱侵害犯、結果犯,指行為須對於法益造成客觀可見之侵害後果,而後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殺人罪、強盜罪、傷害罪等均屬之。
【Lina Rain L】評論
一、依據客體受侵害的程度為區分標準,可將犯罪區分為2種 (一)實害犯 行為對客體,需造成 客觀可見之損害結果,才成立犯罪之類型 (二)危險犯 行為對客體,僅需引起 危險狀態 ,無待實害結果發生,便成立犯罪 之類型二、依據前述之危險狀態來區分,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抽象危險犯 (一)具體危險犯 1.將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之一 2.承上,是故法官需就各案逐一檢視,該行為引起的危險狀態是否與 實害,具密接可能性,肯定時始能成立犯罪,否定時則不符構成要 件,無罪 3.本質上屬結果犯 4.舉例: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含「致生公共危險者」之字樣, 皆屬之 (二)抽象危險犯 1.危險狀態非構成要件要素,僅為入罪化的理由,該類...
【c0042015】評論
感謝解析~~~~~~~~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舉動犯即行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