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 fish 瑋瑋】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A)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 15 人至 21 人,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 。(B)第四章 申訴之提起 第十二條: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為之。(C)第六章 評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D)第六章 評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