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臺北公司於 20X1 年 1 月 1 日,以員工繼續服務滿 3 年為條件,給與 100 位員工各1,000 單位之認股權,該認股權存續期間 10 年,履約價格為$60,給與日之股價為$60。臺北公司於給與日無法可靠估計所給與認股權之公允價值,乃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 2 號規定,採內含價值法處理前述員工認股權給與。20X1 年 12 月31 日,15 位員工已離職,臺北公司估計 20X2 年及 20X3 年共有 15 位員工將離職。20X2 年共有 6 位員工於年度中離職,估計 20X3 年將有 4 位員工離職。20X3 年中有 3 人離職,實際服務滿 3 年獲得認股權者共有 76 人。20X4 年無員工離職,有 10位員工於 12 月 31 日執行其認股權,當日之股票市價為每股$88(每股面額$10)。假設 20X1 年、20X2 年及 20X3 年之年底每股股票市價分別為$66、$75 及$80。試作:
【題組】(一)臺北公司於 20X1 年至 20X4 年底,認列上述員工認股權給與之分錄。(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2486
統計:A(61),B(18),C(1562),D(39),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我國釋憲實務以「物的所有權」為其核心的財產權防禦功能為重心,並擴及所有權之權能及其他債法上之請求權、無體財產權。是故,本於財產權存續保障,例如土地之所有權(釋字三七四號),或者其他物權、無體財產權、公法上的法律地位等皆屬財產權之列,為憲法保障之範圍。

陳柏昌】評論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