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Sophia】評論
*總統的罷免程序為: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的彈劾程序為: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奶黃包】評論
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加以審理? (A)行政院院長之彈劾事項 (B)地方自治法規違憲爭議事項 (C)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D)總統選舉之無效事項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