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00對於檢察官所為之具保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學說稱此救濟程序為:
(A)聲請再議
(B)聲明異議
(C)準抗告
(D)交付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3684
統計:A(3),B(2),C(9),D(2),E(0)

用户評論

胡愛晏】評論

係當事人或非當事人,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不服,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