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鏈勝】評論
D.撤銷徴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廖佳甄】評論
A~土地徵收條例第54條B~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C~土地徵收條例第52條D~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54 條---(A)土地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原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但該土地改良物已滅失者,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改良物與徵收當時相較已減輕其價值,而仍得為相當之使用者,原需用土地人得就其現存部分酌定價額,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第 50 條--(B)(D)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