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瑞昌公司投資華陽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 40%,對華陽公司具重大影響力,採用權益法處理,2013 年底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為$10,000,000,2014 年及 2015 年持股均無變動,2014 年度瑞昌公司對華陽公司另有下列各項餘額: 

2014 年華陽公司全年淨損$57,000,000,2015 年則產生淨利$29,500,000,假設均無須作其他調整或攤銷。 試作:瑞昌公司 2014 年底及 2015 年底認列投資損益之所有分錄。(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非常困難0.0322271
統計:A(229),B(315),C(4860),D(445),E(16)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政務官之懲戒處分、「懲戒」之「種類」

用户評論

【用戶】Timm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九職等以下是得由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哦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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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九職等由主管機關送到公懲會十職等由主管機關送到監察院 若監察院覺得有違法行為再送到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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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舊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新法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比較新、舊條文,新法特色之一,在於透過「有懲戒之必要」的明文,將比例原則納為懲戒要件的一環。由於公務員違法失職情節之輕重有別,如機關首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行使職務監督,已足以維持公務紀律,督促該公務員回歸常軌,適正執行勤務,自無一律移送懲戒之必要。據此,公務員縱有違法失職之行為,仍應審酌有無懲戒之必要性,不當然應為懲戒處分。新法第55條並規定被付懲戒人雖有第2條各款所列情事,然無懲戒之必要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仍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media_detail&p=1&id=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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