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沈俞萍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99.07.28 刪除之第 29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7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 人員者。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 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