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當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多久內為之?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香香兒】評論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得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處理機關移請,或 由司(軍)法機關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 定。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或處理機關之移請,應自事故發生 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林沛淯】評論
大家都好棒喔~~~這法規我完全都沒印象有看過~~~
【Edison Chen】評論
夭壽
【Jiang Xiao Hu】評論
條文應該沒問題…
【greenday】評論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