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已船舶之全部公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解除契約時,仍需支付運費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0209
統計:A(50),B(178),C(24),D(6),E(0)

用户評論

【用戶】蔡小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解除契約時,仍需支付運費之(字誤)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海商法【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8年7月8日第43條(全部傭船契約之解除)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

【用戶】蔡小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解除契約時,仍需支付運費之(字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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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海商法【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8年7月8日第43條(全部傭船契約之解除)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

【用戶】蔡小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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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解除契約時,仍需支付運費之(字誤)

【用戶】Joanne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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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海商法【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8年7月8日第43條(全部傭船契約之解除)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