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海商法【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8年7月8日第43條(全部傭船契約之解除)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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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海商法【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8年7月8日第43條(全部傭船契約之解除)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