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小姿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68年台上字第3347號【裁判案由】:【裁判日期】:民國 6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要旨】:〔預約義務人違反其義務時,預約權利人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主張權利〕預約乃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之契約,買賣預約,非不得就標的物及價金之範圍先為確定,但不能因此即認買賣本約業已成立。又預約義務人如違反其義務時,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其履行訂立本約,並得請求捐害賠償,或解除預約,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主張權利。本件上訴人出具之定金收據一紙。既有定期另訂合約及逾期不訂約,將生如何效果之記載,能否因該收據同時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其價金範圍,而認其非預約而為買賣本約,已非無疑。果屬預約,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是否得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