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執行職務」,初不問僱用人與受僱人n之意思如何,一以行為之外觀斷之,即是否執行職務,悉依客觀事實決定n。苟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n執行職務者,就令其為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行為或利用職務上之n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自應涵攝在內。執行職務之認定實務及通說皆採取此一見解,舉例來說包含送貨司機,於途中跑去摸魚也算在執行職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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