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間小路】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4條2.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ab】評論
(A)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B)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C)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D)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