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下列何種事項係屬政府採購法所稱「監辦」之範疇?
(A)議價程序檢視
(B)底價訂定審查
(C)履約標的規格審查
(D)廠商資格審查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紫藤花的想念】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12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

】評論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陳芳逸】評論

第 11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