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容菁】評論
請問是因為他寫的是法院書記官而並非在場之書記官嗎?感謝
【Chen Yi Yang】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43-1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原因: 保障犯罪嫌疑人,如果製作筆錄與詢問筆錄的人是同一個人的話,難保詢問內容與製作內容一致
【蔡阿瞥】評論
是的!雖然地檢署也有書記官!但通常會送警察那邊,訊問完後移送地檢署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