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叫賭俠的陳小刀】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