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依法需經公告多久?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Rab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4 條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第 155 條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用戶】Rab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4 條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第 155 條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