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評論
第 9 條
【劉家均】評論
先書面警告------罰一百元---------移送法院。
【今年必上】評論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第 10 條 (刪除)第 11 條 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