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澤盛】評論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共列管七十一種化學物質,分為四大類,稱為「甲類物質」、「乙類物質」「丙類物及「丁類物質」。甲類物質為有替代物質,不得使勞工製造、與使用:研究或試驗為目的的經申請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乙類致癌物或疑似致癌物,申請檢查機構核定後方得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