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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C還是不懂
【讓極限成為我的起跑線!!】評論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n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n一、法規准許廢止者。n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n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n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n 將有危害者。n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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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n。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