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種案型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A)同一樣式之廣告於國家圖書館及台北車站違規張貼,分別處以罰鍰
(B)對於違法宣稱食品有醫療效果之廣告,按次連續處罰
(C)未開立統一發票而逃漏稅,分別依行為罰及漏稅罰處以罰鍰
(D)酒醉駕車除處以罰鍰外,並吊扣駕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6422
統計:A(66),B(53),C(539),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民政準備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從一重罰。

【用戶】民政準備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從一重罰。

【用戶】1000060364683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503號解釋: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