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B)第 272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A)第 273 條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C)第 274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D)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