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 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爰說明其要件如下:◎僅消費者有權申請調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以申請調解,企業經營者不得為之。◎須為消費爭議案件:即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須先經申訴程序:消費者只要經過下列任一申訴程序,認為未獲妥適處理時,均得申請調解。 1.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2.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省(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者。消費者於上述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後,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亦未獲妥適處理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職權有其轄區範圍,原則上不得越區行使職權,故應向所屬轄區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一、申訴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的機會,說明如下: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或單位申訴: 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二次申訴:消費者在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二、調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爰說明其要件如下:(一)僅消費者有權申請調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