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偽課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5 下列何者並非來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A)受僱者必須於任職滿1 年後,方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B)受僱於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C)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 年繳納(D)同時撫育2 名子女以上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 年為限修改成為35 下列何者並非來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A)受僱者必須於任職滿六個月後,方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B)受僱於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C)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 年繳納(D)同時撫育2 名子女以上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 年為限
【用戶】happyt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