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諾莉】評論
第 18 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棉花糖】評論
請問D的答案是錯在可免除處罰嗎?為什麼是可免除處罰?
【林孟】評論
第 8 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暄】評論
(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係指該行為之可非難性程度,故意或過失扮演重要之角色,不同程度的過失及不同的故意形式呈現不同的責難程度。應受責難程度係指行為人個人特別之責難程度,因此當行為人本身可自由決定加重或減弱違法行為之責難程度時,則罰鍰額度取決於行為人本身之情況。(二)違法行為所生影響違法行為所生影響取決於行為之客觀內容及範圍,必須考量者為危害之程度、受保護法益被侵害的情事、危害與侵害的範圍以及違法行為持續之長短,並判斷該違法行為對於特定法秩序產生多少的危害或侵害,換句話說,其影響應視各該行政法義務之內容而定。(三)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行政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