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櫻櫻】評論
(A)行政機關作成實現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依102條 實現 應改成 限制或剝奪
【余若涵】評論
(A)行政機關作成"實現"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限制或剝奪(行程法102)(B)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縱屬輕微,"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得不給予(行程法103)(C)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通知,不得以言詞通知",以確保人民權益 ~應以書面記載通知事項,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行程法104)(D)~正確(行程法106)
【maggieqn2q】評論
(C)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通知,不得以言詞通知,以確保人民權益
【我是小安】評論
第 106 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nnnnnnnn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