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e Tsai】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14
【MettyLu】評論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