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mee Kung】評論
不被強迫表達 vs. 作證義務 國民有「作證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雖然人人有思想及良心之自由,作證義務則是國家為了基於維繫社會秩序與正義所需。要求個人就某一事件,陳述其所看到的,或所認知的「事實」或「知識」,並無涉及對「個人內心思想」的侵犯。釋字249理由書 證人係依法院之命,在訴訟上陳述其見聞事實之第三人。此項見聞事實為發見真實之重要根據,且有不可替代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問何人於訴訟程序上,均有作證之義務。是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
【吳念錞】評論
法人也可以發表言論吧 c應該是不侵害消極不表意
【阿偉】評論
C是錯的是因為雖然有"影響"但不叫"侵害"除非大法官認為違憲才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