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丸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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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3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死亡。 第 5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