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施佳豪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用戶】fuji7463_108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題者把原文的包括兩字刪掉了,整句的中文意思不知所云,以我為例,我讀得很熟了,可是他刪掉2個字以後,我會選到別的地方去,白讀,考試變豪賭,不是在真正考誰有讀通書,連中文意思都算不上,如何考學生。我也是選C跳成B , 因為有沒有「包括」這2個字,會影響答案,只有那個出題者認為不會影響。對公民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