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66】評論
兵役法第27條規定,現役人員退伍後納入後備軍人管理,至除役時止(義務役士兵36歲、志願士兵45歲、尉官及士官50歲、校官及士官長58歲)現行教召係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104年以前依「2年1訓」政策,每次召訓5至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