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評論
是違反明確性沒錯,但不是這麼解釋喔,縮不縮短無所謂,那是機關裁量權。重點在3-5年請問你不讓我進台灣,究竟是3年?4年?5年?
【Zhli Lin】評論
規定是:3-7年,而某機關擅自縮短成3-5年缺乏明確性。刑法第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法律在行為人行為前,必須已先就其所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所決定, 才可以在事後對其處罰。一方面因明確規定罪與刑,使人民可以預知何種行為為犯罪,而使刑法能夠具有法安定性,另一方面,若誤蹈法網而犯罪,亦可預見會受何 等刑罰之制裁,而產生刑罰威嚇功能。同時,因明確規定國家刑罰權之範圍,足以確保人民不致受到逾越法律規定範圍外之處罰,而使刑法具有保障功能。
【阿偉】評論
錯是錯在罰的時候就不能在那邊給一個範圍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