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家庭暴力法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下列何者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不需先經鑑定?
(A)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B)認知教育輔導、戒酒輔導 
(C)親職教育輔導、戒毒輔導 
(D)戒酒輔導、戒毒輔導。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8864
統計:A(123),B(3),C(10),D(40),E(0)

用户評論

許景喬】評論

酒精中毒和毒癮都須經過鑑定

yuji106社工師上榜】評論

第十四條中第十項中-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就是法院得逕命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藥酒癮鑑定)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核發)【相關罰則】第1項~§61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