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 Tsai】評論
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即本於此意旨;省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依命監督縣市自治,以不具n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資格。
【oneplay】評論
我國公法人除國家外,尚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以及農田水利會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