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Aimee Kung】評論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dunut123】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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