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便「要」還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2023
統計:A(116),B(57),C(33),D(450),E(0)

用户評論

【用戶】Mark Ch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09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競業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歸入權

【用戶】Avita Li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209條

【用戶】邱佩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董事未經許可兼任其他公司董事之行為並非無效一、查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同條第三項並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  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據此,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董事時,如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倘若未取得股東會  許可,股東會可經決議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兼營業務所得,作為公司所得,惟兼任其  他公司董事之行為並非無效,對於董事職權之行使應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