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為現職公務人員,請問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甲不得從事下列何項行為?
(A)公開為小舅子乙先生公職候選人,進行站台、助講
(B)替兄長的兒子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C)陪同三妹丙小姐一起去臺北市萬華區進行街訪遊行或拜票
(D)家族共推甲先生參選市議員,並依法辦理事假或休假後從事選舉造勢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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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評論

(B) 替兄長的兒子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