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起訴主張,A 地為其與乙所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共同將A 地出租予丙使用,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務,使丁得以盜挖 A 地內之砂土出售牟利,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始能回復 A 地之原貌。甲遂以自己名義,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請就下列不同情形,附理由回答所示問題:(25 分)
【題組】 ⑴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原告與兩名被告均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在合意停止經三個月後,被告丙聲請續行訴訟,被告丁則在合意後四個月又十日始聲請續行訴訟。對於丙、丁關於續行訴訟之聲請,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