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ri W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89 條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用戶】Man Hsin 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在途期間:當事人若不是居住在法院所在地時,在計算訴訟上的法定期間時(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應加計一定的期間,就是所謂的在途期間,而這個期間,會因當事人居住的處所與法院所在地而不同,詳細的內容及天數,可以參考「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