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ley Lin】評論
郵政法 第23條之I :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郵政法 第23: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April】評論
第23條(收件人多數時投遞)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