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迪警佐】評論
做個統整 :1.實質的警察 = 廣義的警察 = 行政作用法上的警察 = 學理上的警察 目的: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而具強制(干預、取締)的手段 代表:警察機關之功能 例子:(釋字588號)憲法上所稱之 「 警察機關 」2.形式的警察 = 狹義的警察 = 行政組織法上的警察 = 實定法上的警察 代表:法制、組織上意義 例子:警察法,僅具警察之作用或負警察之任務有錯請見諒!!
【Shianjeng】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之意旨「警察」係指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具強制(干預、取締)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念上原屬多義之用語,有廣、狹即實質、形式兩義之分。(C)其採廣義、即實質之意義者,乃就其「功能」予以觀察,凡具有上述「警察」意義之作用、即行使此一意義之權限者,均屬之;(D)其取狹義、即形式之意義者,則就組織上予以著眼,而將之限於警察組織之形式-警察法,於此法律所明文規定之機關及人員始足當之,其僅具警察之作用或負警察之任務者,不與焉。上述行政執行法既已就管收、拘提為明文之規定,並須經法院之裁定,亦即必須先經司法審查之准許,則其「執行」自非不得由該主管機關、即行政...
【Summerbaby Ha】評論
a是實質警察c是廣義D是狹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