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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但於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之採購,價差優惠應以該部分計算為限。(A)O(B)X
問題詳情
113.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但於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之採購,價差優惠應以該部分計算為限。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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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之採購,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係依據優勝廠商序位,依序議價。(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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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採購評選委員會本身名義行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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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環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機關得依第1類、第
83.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成立機關名義行之。(A)O(B)X
115. 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A)O(B)X
8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O(B)X
116.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金額,在招標文
8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O(B)X
117.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A)O(B)X
118.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A)O(B)X
152.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廠商
8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紀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
119.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A)O(B)X
8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A)O(B)X
153.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A)O(B)X
8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120.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A)O(B)X
90.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A)O(B)X
155.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因該廠商名稱已變更,機關尚無法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A)O(B)X
12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
91.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依委員意願調查結果,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仍需另出具聘書(函),以完成「聘兼」程序。(A)
156.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統一編號不變,因仍屬同一法律主體,機關仍應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並為必要之附記。(A)
157.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A)O(B)X
158.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12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B
159.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為求保密,以邀請1家廠商議價為原則。(A)O(B)X
92.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如出具之相關文書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免另出具聘書(函)。(A)O(B)X